1、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申请,并缴纳续展延迟费。续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将被注销。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2、商标转让
     转让注册(申请)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签署转让申请,并由受让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将其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注册商标一并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3、商标变更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商标局核准变更申请后,发给商标注册人变更证明,并予以公告。
4、注册证补发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要求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的,需提交商标注册证补发申请。
 商标局核准补发申请后,发给商标注册人印有补证日期的新《商标注册证》。
5、许可备案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6、商标异议
     按照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作出初步审定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无论被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在商标局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商标局都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7、商标检索
     目前商标局仅能检索中文、外文的文字商标,尚不能检索商标图形。
     一般检索所需时间为2-3个工作日,加快检索所需时间为24小时。
     进行商标检索,需提供商标的文字;如需检索注册商标的法律状态,需提供商标注册号;如需检索商标权人的全部商标,需提供商标权人的名称(姓名)。
点击次数:237